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2-09-01 17: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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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
车辆报废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三)办理
车辆报废注销时,如遗失号牌、行驶证应同时办理补发手续。对其他原因无法交回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由车辆管理所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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