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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车辆报废标准新规定
所属分类: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14 18:16:42   次浏览


沧州市车辆报废标准并没有明显改动,基本和以前一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沧州市车辆报废,有可能受到处罚,因为没及时登记注销的,车管所将对车牌号以及行驶证作废。


沧州市车辆报废年限参考如下: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沧州市车辆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报废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连续3个年审周期没年检则强迫报废

依据《机动车强迫报废规范》规则:在查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查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查验及格标记的机动车该当强迫报废。车辆被强制报废再驾驶上路的,对于驾驶人将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资格的严厉处罚。

注意事项:连续3个年审周期并不一定是3年,这个主要根据车辆的实际检验周期来算的,像那些超过15年的,半年一次查验周期,要是车主连续3次(即1年半时间内)没有去年检,那么也将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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